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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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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7: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0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了一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该案主要责任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祥和公司和有关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一. 公开曝光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近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了一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2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污染源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情况开展调查时,发现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调查人员现场检查了祥和公司实验室设备仪器,调阅了服务合同、设备使用记录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二. 调查发现

2021年9月24日,祥和公司未对污染源总排口进行采样,却出具了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HCMA2NAK916909003)。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三.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四. 处理决定

1、责令祥和公司停业整顿,对祥和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对该案主要责任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

3、将祥和公司和有关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4、将该处罚信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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