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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hg821

请教内审不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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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8: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搞个50年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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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08: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体系做的,别自己玩了。赶快找个大点的机构辅导一下吧。
在网上学,也太不靠谱了。
你们这不是做体系,不是做质量管理,是闹着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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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6 09: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大家那么多人觉得一年时间太长,那么就是说可接直接开出不符合项。现在问题是不符项要开哪个条款?
多补充一点背景。这个体系是一家德国公司的策划,审核地点是德国工厂。本人既不是客户,也不是供应商。只是有机会做为支持人员参加了这次审核。当时的情况是客户和大家一样认为关闭周期太长,但德国的质量经理反问:哪个标准定义了问题关闭的时间?客户提出需要采取临时措施,质量经量问:哪个标准定义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他直接翻开ISO19011,告诉客户他是按照ISO19011中基风险的思维对风险进行分级评定,标准中也没有说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后来我翻遍了ISO9001和ISO19011。确实都没有规定不符合的关闭时间,所以我才认为我们认为的时间太长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一年的关闭时间一没有违反标准条款的规定,二没有发现造成后续不良后果。该策划一没影响符合性,二没影响有效性。因此我个人认为一年的关闭时间没有问题。之所以将最长的关闭期限(风险低的不符合)定义为一年,是为了不影响下一次内审,否则可能会使不符合升级。客户也没有充分理由认为一年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也就没有就此开立不符合项。而要是求采取临时措施。
基于以上,我的问题是标准有没有条款依据要求体系策划中内审不符合项改进中必须策划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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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5: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lhg821 发表于 2024-12-26 09:16
既然大家那么多人觉得一年时间太长,那么就是说可接直接开出不符合项。现在问题是不符项要开哪个条款?
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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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5: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整改是有期限的,一年时间有些项目都没了,对问题整改时间定一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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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1: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lhg821 发表于 2024-12-26 09:16
既然大家那么多人觉得一年时间太长,那么就是说可接直接开出不符合项。现在问题是不符项要开哪个条款?
多 ...

理不辩不明。
虽然你说了很多(长篇大论),但很多论据都支撑不到你的论点,反而暴露出对标准理解和运用的局限性,甚至是误解。不得不让人感叹 有些外企质量一把手的水平也不过如此。

既然这个话题源于【内审过程】,那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1、既然大家那么多人觉得一年时间太长,那么就是说可接直接开出不符合项。现在问题是不符项要开哪个条款?
——9.2 内部审核/9.2.2 组织应: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2、同样以【内审过程】为例,说说你口中 德国质量经理第标准理解的几个误区
误区①:标准中也没有说必须采取临时措施
——根据上一条举证,ISO9001已有明文规定, 不仅仅是针对【内审】过程问题, 对于其他过程发现的不符合 同样需要进行原因分析及纠正。     
参考条款 :10 改进/10.2 不合格和纠正措施
10.2.1 若出现不合格,包括投诉所引起的不合格,组织应:
a)对不合格做出应对,适用时:
1)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纠正;
误区② :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你还遗漏了 需要验证体系运行的【适宜性】
误区③:因此我个人认为一年的关闭时间没有问题。之所以将最长的关闭期限(风险低的不符合)定义为一年,是为了不影响下一次内审。
——内审的策划的周期频次 原则上不超出12个月一次。但是,这里并不是说他的固定周期就是一年,遇到以下情况可以增加临时审核:如组织机构重大变更、重大质量事故、客诉或最高管理者认为需要时 等。
3、后来我翻遍了ISO9001和ISO19011。确实都没有规定......
——这里谈一个额外的话题,
1)ISO9001:2015版本问世以来, 很多条款变得更有包容性和开放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企业自主定义权,比较典型的如   不再强制设定【管理者代表】这一职务,但职责还是得有人承接; 不强制组织得制订管理手册、多少份程序文件,组织可结合自身的规模、业务实际去制订。  这体现的就是【适宜性】

一年的整改周期  是长是短, 这就取决于各家公司在制订《内审控制程序》或者《不符合控制程序》理评审定义的【适宜性】。如果这样的场景一再遭到客户审核、外审人员挑战质疑的时候, 你还固执的强调“我们文件就是这么写的”不为所动的时候,   我只能说一句  咱们确实不在同一个频道上。

2)标准的优先级:客户特殊要求》企标(内控文件制度)>行标》国标》国际标准。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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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8 21: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hg821 于 2024-12-28 22:16 编辑
fuqiyu 发表于 2024-12-27 11:48
理不辩不明。
虽然你说了很多(长篇大论),但很多论据都支撑不到你的论点,反而暴露出对标准理解和运用 ...

非常感谢您对我的问题有这么耐心的回复。但遗憾的是我还是没有看到条标准可以作为判定一年关闭为太长的依据。
您说到的适宜性是管理评审的目的,但供应商的管理评审并不认为一年时间的策划不适宜,也就是说供应商的最高管理者认可了这一策划。如果要开一年关闭的时间不适宜也应该开到管理评审条款,同时还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如何证明这个策划不适宜?
这里我还想为自己的观点做个辩护:
无论进行哪一方的审核,我们所开出的不符合都是要有依据的。根据ISO9001中9.21条款:
企业应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提供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下列信息:
a)是否符合:
   1)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本标准的要求;
这里提到两点:1)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本标准的要求;除此之外,我想再加上两点:1)顾客特殊要求;2)法律法规要求。
我认为可以把以上四点作依据(如果有补充,请不吝赐教)。如果体系运行----一年之内关闭内审发现的低风险不符合项——没有违反上述四点中任何的一点,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策划影响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策划影响了体系的有效性或适宜性,判定一年时间太长,我没有任何疑问)。那么审核员就没有理由开据不符合项说一年时间太长。
这里要说一下顾客特殊要求,我理解的顾客特殊是写在书面上形成规范的要求,而不应该是顾客的某一个人员口中所说的话。在这一事件中,顾客并没特殊要求规定内审不符合项必须在多长时间之内关闭(当然,我想顾客应该也不会把手伸到内审不符项的关闭时间上),而只是顾客委派的审核员个人认为(或者同行的组人认为)时间太长。
总之一句话,开不符合项不能是"我觉得"的主观判 断,而是依据审核发现对照审准则给出的。我认为任何一个审核员的手都不能伸得太长,否则就会遇到挑战。
坦白说,我个人也觉得一年时间太长。但我只能吐槽德国人的效率,并不认为可以以此开具不符合项。
最后说到是否该采取临时措施,这正是我要请教的问题。非常感谢你的解答,而且给出了对应的标准条款。这一条是我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的条条款,也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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